楊文升 張虎: 論《找九宮格空間紐約條約》下仲裁協定效率簡直定

【內在的事務撮要】本國商事仲裁判決在我國請求認可與履行時,《紐約條約》是我國審查本國商事仲裁判決認可與共享會議室履行時的重要法令根據。依據《紐約條約》第2條規則,1對1教學會議室出租默示仲裁協定并不屬于該條約所規則的書面仲裁協定的范疇。《紐約條約》第5條規則了仲裁協定效率判定的準據法,但并不周全。在某一締約國根據默示仲裁協定作出的判決能否在其他締約國取得認可與履行,需依據履行法律王法公法律停止判定,有的國度依據其國際法認可默示仲裁協定效率之規則,對此予以認可與履行。在今朝的立法思惟和現行法令下,我國無限度地認可默示仲裁協定的效率,根據該協定做出的本國仲裁判決,只要在知足必定前提后方能取得認可與交流履行。

【關 鍵 詞】仲裁判決/《紐約條約》/認可與履會議室出租行/默示仲裁協定

《紐約條約》第5條第1款第1項規則:“第二條所述的協定的兩邊當事人,依據對他們實用的法令,那時是處于某種無行動才能的情形之下;或許依據兩邊當事人選定實用的法令,或在沒有這種選定的時辰,依據作出判決的國度的法令,下述協定是有效的。”該項之規則觸及兩種謝絕認可與履行本國商事仲裁判決的情況:第一會議室出租種情況是“協定的兩邊當事人依據對他們實用的法令,那時處于某種無行動才能的情形之下。”第二種情況是“依據兩邊當事人選定實用的法令,或在沒有這種選定的時辰,依據作出判決的國度的法令,仲裁協定是有效的。”

仲裁協定是爭議各方經由過程同等協商分歧而告竣的爭端處理合同,與其他協定,如當事人的基本合統一樣,必需知足當事人具有締約才能、仲裁協定內在的事務符合法規、合適法令規則的本質要件和情勢要件等。仲裁協定或任何其他協定也會由于其他緣由而招致“一開端就有效或自始不存在”(Void ad initio)。①《紐約條約》僅對仲裁協定效率準據法簡直定停止了規則,但其規則在詳細實用時依然能夠無法斷定仲裁協定的效率。正由蔡修有些疑惑,是不是看錯了?於該規則存在缺乏,當本國商事仲裁判決在我國請求認可與履行時,我法律王法公法院詳細判定被請求履行人能否根據《紐約條約》第5條第1項之規則謝絕認可與履行,尚需根據我國國際法用以斷定仲裁協定之效率。本文將對法院若何實用法令及默示仲裁協定的效率停止闡述。

一、《紐約條約》關于仲裁協定效率的規則

有用的仲裁協定是當事人停止仲裁的條件,是以仲裁協定有效是謝絕仲裁判決認可與履行當然的來由,也是被履行人在應對履行時起首要斟酌的一個方面。

關于斷定仲裁協定準據法的方式,大都學者比擬認同下傳記統不雅點:“仲裁協定準據法起首應依意思自治準繩,答應當事人自立選擇仲裁協定實用的法令;在當事人無昭示選擇時,則直接實用或推定實用仲裁地法或判決作出地法;在仲裁地無法斷定時,則實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國的沖突規定決議仲裁協定實用的法令。”②

《紐約條約》第5條第1款第1項以否認的方法對仲裁協定的效率停止了規則,這現實上是判定仲裁協定效率的初步沖突規范。該規則從三個條理上對仲裁的效率停止了限制:第一,簽訂仲裁協定確當事報酬無行動才能人的,所簽訂的仲裁協定有效;第二,當事人對瑜伽場地仲裁協定應實用的法令停止了商定,且依該商定國度的法令仲裁協定有效的,則仲裁協定有效;第三,若當事人無商定,依瑜伽教室仲裁地法律王法公法律認定仲裁協定有效的,則仲裁協定有效。同時《紐約條約》第2條第1款又以確定的情勢對仲裁協定的效率停止了規則,這一條非但對締約國尊敬當事人應用仲裁處理爭端提出了請求,並且還明白規則了仲裁協定具有排擠法院管轄的效率,并請求法院在接到訂有仲裁協定的案件時謝絕管轄。

依據《紐約條約》第2條第2款規則,在情勢要件上,仲裁協定必需具有書面情勢,如許根據行動仲裁協定作出的判決就不該屬于條約判決。但是假如根據《紐約條約》第5條第1款所規則的仲裁協定沖突規定指引的準據法認可行動仲裁協定的效率,則根據該行動仲裁協定作出的判決也合適條約判決的規則。顯然,針對行動仲裁協定,《紐約條約》第2條第2款落第5條第1款的詳細實用成果就有能夠發生牴觸。③細究《紐約條約》的條則不難發明,這種不雅點有掉偏頗,系報酬地將《紐約條約》條則割裂開來分辨停止判定的成果。《紐約條約》第2條第2款是對仲裁協定的情勢請求,第5條是有關謝絕認可與履行的規則。第5條第1款第1項開篇言明:“第2條(本條約)所述的協定……”,這闡明判定某一條約判決能否可予以認可與履行的條件是其必需合適《紐約條約》第2條第2款請求的存在書面協定,而非起首舞蹈場地根據第5條第1款第1項所規則的法令根據來判定仲裁條目的效率。所以,即便仲裁地國認可行動仲裁協定的效率,根據行動仲裁協定作出的判決亦得依《紐約條約》之規則謝絕認可與履行。

盡管《紐約條約》從確定及否認兩方面臨仲裁協定的效率做出了規則,但《紐約條約》重要是規則本國仲裁私密空間判決的認可與履行的條約,其對仲裁協定的規則并不詳細。一個仲裁協定能否符合法規有用,關系到多方面的題目,如當事人的締約才能、仲裁協定一起吃飯。”的情勢、仲裁協定內在的事務的符合法規性以及仲裁條目的自力性等。④這也激發了實行中在斷定仲裁協定效率上若何實用法令的復雜題目。《紐約條約》第5條第1款規則了判定仲裁協定效率的法令的兩個步調:起首是當事人協商選擇的法令;其次,當事人未選擇時按照判決作出地國度的法令。但對當事人未商定仲裁教學場地協定實用的法令,且無法斷定判決作出地時若何斷定仲裁協定準據法的題目卻并未規則。⑤1961年《關于國際商事仲裁的歐洲條約》第6條第2款第3項對此有所觸及:“假如兩邊當事人對實用于仲裁協定的法令沒有規則,并且在將爭議訴諸法院時,作出判決地國度無法斷定,則依受理爭議的法院的沖突規定所規則的有用法令。”英國的做法也與此雷同。⑥

二、《紐約條約》下默示仲裁協定的效率判定

若何懂得默示仲裁協定,實際界有分歧的熟悉。有學者以為:“默示仲裁協定就是當事人一方對于另一方用手札或許其他書面情勢向其表現仲裁的意思,在沒有明白賜與答復的情形下組成的該方對于此仲裁意思的默示接收。”⑦也有學教學場地者以為其是指“一份合同訂有仲裁條目同時包括另一份合同的情形下,被包括的合同異樣實用仲裁的情形。”⑧筆者認為,默示仲裁協定是絕對于昭示仲裁協定而言的,這兩者均存在仲裁協定,只是當事人對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現采用了分歧的方法。默示仲裁協定與行動仲裁協定分歧,默示仲裁協定所包括的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現是以必定的載體存在的,而行動仲裁協定是絕對于書面仲裁協定而言的,沒有存在的載體。所以,默示仲裁協定的條件是當事人仲裁意思表現的存在,只是這種意思表現的方法與昭示的方法紛歧樣,其重要經由過程行動的情勢來表現。那么,《紐約條約》能否承認默示仲裁協定的效率?

(一)《紐約條約》并未消除默示仲裁協定

《紐約條約》第5條第1款第1項起首規則:“第二條所述的協定的兩邊當事人……”,這闡明援用本項規則審查的仲裁判決條件是:該判決所根據的仲裁協定知足《紐約條約》第2條的規則。從《紐約條約》第2條可以看出,合適《紐約條約》的教學場地仲裁協定必需知足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現和書面情勢兩個要件,且“依據美法律王法公法院的大都不雅點,《紐約條約》第2條請求由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定或交換信件,一切法院分個人空間歧批准書面協定的請舞蹈教室求是不成以被當事人擅自廢棄的。”默示仲裁協定是當事人經由過程行動方法告竣的仲裁意思分歧的表現,且這種意思表現凡是是以書面情勢的存在為條件的。所以默示仲裁協定只是在情勢要件或本質要件上存在一些與昭示仲裁協定紛歧致的處所,但經由過程當事人的行動表現接收而使其效率同等于昭示仲裁協定,因此這類仲裁協定并不消除在《紐約條約》之外,根據這類仲裁協定作出的判決也屬于條約判決。

(二)接收默示仲裁協定的實際根據

1.接收默示仲裁協定合適其發生的汗青淵源。晚期的仲裁重要安身于商人們對仲裁人的信賴,并無任何強迫共享空間性法令的規范,只需當事人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現分歧即可停止仲裁,而對該分歧的意思表現應該以什么情勢存在并無特別的請求。當仲裁成長成為國個人空間際商事爭議的主要軌制,為了對其停止規范,國度才制訂了專門的立法,并開端對提起仲裁的條件、仲裁表現的情勢要件和本質要件等提“沒錯,因為我相信他。”藍玉華堅定的說道,相信自己不會拋棄自己最心愛的母親,讓白髮男送黑髮男;相信他會照顧好自出請求,如1697年英國議會正式制訂了仲裁法;1809年法國《平易近事訴訟法典》也設專篇對仲裁停止了規則。所以,在列國仲裁立法對仲裁的意思表現提出請求之前,默示仲裁的情形并不鮮見,只要在列國仲裁立律例定提交仲裁的意思交流表現分歧的情勢必需是書面情勢之后,才有了默示仲裁協定有用與否的爭議。

2.接收默示仲裁協定合適當事人的意思準繩。契約性是仲裁的最基礎屬性之一,仲裁在其漫長的演變經過歷程中完成了從自覺的、完整基于當事人意志的純潔平易近間爭端處理方法,到明天受法令調劑的、具有強迫履行力的國度司法軌制的一個構成部門的改變,但其所具有確當事人高度意思自治的特征一向是列國仲裁立法所尊敬的仲裁基本。默示仲裁協定盡管其在存在的情勢上與明白的意思表現相異,但其仍然是當事人世意思表現分歧的產品,只是當事人借助了行動的表示情勢來表達其意思。而仲裁協定更多的應該是誇大當事人世提交仲裁的合意,并非這種合意的表示情勢,所以,非論是昭示仍是默示的表示情勢,只需合適當事人的原意,除不符合法令律強行制止,就應該取得尊敬。

3.接收默示仲裁協定是尊敬當事人法式選擇權的表現。在仲裁與其他非仲裁的爭端處理機制并存的情形下,付與當事人充足的法式選擇權是維護當事人法式權力的詳細表現。經由過程其對仲裁與非仲裁膠葛處理機制的衡量與比擬,由其依據本身的情形作出選擇,可以使其接近公理獲得最年夜化的完成。選擇平易近事膠葛處理方法的權力,是法式選擇權的主要內在的事務之一。⑨國際商事爭議往往觸及分歧國度的主體和好處,這愈發請求對當事人法式權力包含法式選一點,有空的時候多陪陪她,一結婚就丟下人,實在是太過分了。”擇權的尊敬,即便當事人外行使該權力時存在瑕疵或表達不明白,仍應積極激勵當事人選擇對本身最有利的法式以完成本身好處的最年夜化。當事人默示選擇仲裁,概況受騙事人并未對選擇何種膠葛處理方法作出明白的唆使或選擇,現實上闡明當事人以為仲裁對其爭議的處理最為有利,這是其法式選擇權應用的一種方法,也應該獲得法令的維護。

4.接收默示仲裁協定是司法支撐仲裁的表現。仲裁與司法之間的關系一向是國際和國際仲裁立法追蹤關心的核心,傳統的仲裁立法以國度司法主權實際為根據,誇大國際法院對仲裁的監視、干涉和把持感化。自第二次世界年夜戰停止后尤其是20世紀七八十年月以來,列國仲裁法上國際法院與仲裁之間的關系產生了明顯的變更,尊敬仲裁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弱化法院對仲裁的監視、干涉和把持,強化法院對仲裁的支撐與協助,成為列國廣泛奉行的立法領導思惟和司法政策。⑩這一立法趨向不只表現在國際立法,在《紐約條約》、《結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簡稱《示范法》)中也獲得了表現。普通而言,仲裁協定所選擇的仲裁庭或當事人選擇的法院有權對仲裁協定的效率停止判定。假如當事人向法院提告狀訟,法院掉臂當事人之間的默示仲裁協定而行使管轄權,顯然是對仲裁的排擠,與今朝司法支撐仲裁的年夜周遭的狀況不符。所以,法院不受理含有默示仲裁協定的案件、認可默示仲裁協定的效率,就是對仲裁的一種支撐。

(三)接收默示仲裁協定的立法規

有關默示仲裁協定的效率題目,國際條約并未說起。但《示范法》和有些國度(地域)的立法從現實上認可了默示仲裁協定的效率。

《示范法》第7條第2款規聚會場地則“……或在申述書和辯論書的交流中當事一方宣稱有協定而當事他方不否定即為書面協定。”該款之規則雖未明白這里指的就是默示仲裁協定,但其經由過程確認當事人不否定之行動而斷定具有仲裁的合意,現實上就是對默示仲裁協定的承認。

1996年英國《仲裁法》第5條轉變了1950年和1979年《仲裁法》對仲裁協定應為書面情勢的嚴厲請求,其第5款規則:“仲裁或訴訟法式之文件交流中,一方當事人傳播鼓吹存在非書面情勢的協定,且對方當事人在答復中不作否決,該文件交流組成具有傳播鼓吹效率的書面情勢。”這里提到的“非書面情勢”應該也包括默示仲裁協定。

希臘《平易近事訴訟法》第9條規則:“……如協定兩邊當事人均已列席,在仲裁人眼前毫無保存地停止仲裁,即可不需求書面文件。”(11)顯然,該條中所規則的不需求書面文件,除包括行動仲裁協定外,還包含默示仲裁協定。

韓國《仲裁法》第8條規則:“以下情形下,應該認定書面仲裁協定存在:……如其包括在懇求陳說和辯論陳說交流中,在此種交流中,一方當事人傳播鼓吹存在協定,另一方當事人沒有否定。”該法將當事人予以辯論之行動以為是對仲裁協定的承認,現實上也是對默示行動發生仲裁合意後果簡直認。(12)

此外,我國臺灣地域《仲裁法》第22條也有相似之規則,以為只需當事人介入仲裁且未提出貳言即默許仲裁協定之存在。

當然,非論是《示范法》,仍是以上提到有關國度和地域的成文法,固然并未直接表白默示仲裁協定以及承認其效率的字眼,但無不規則了在必定的前提下經由過程當事人行動可以推定仲裁協定存在且承認其效率。

三、我國有關默示仲裁協定效率斷定的實行和實際剖析

(一)國際法下默示仲裁協定的效率判定

就我國而言,《仲裁法》第16、17、18條經由過程確定和否認兩個方面臨有用的仲裁協定停止了規則,若單就這兩條規則來看,我國顯然不認可默示仲裁協定的效率。但《仲裁法》第20條第2款又規則:“……當事人對仲裁協定的效率有貳言,應該在仲裁庭初次開庭條件出。”有學者以為該條之規則是我國認可默示仲裁協定的法令淵源。(13)那么,若何懂得我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則?能否我國也認可默示仲裁協定的效率?

筆者以為,考核我國現行的《仲裁法》有關默示仲裁協定效率的題目,不克不及簡略援用某一條則來判定,而應聯合全部《仲裁法》,甚至其他的法令綜合停止判定。來由如下:

第一,《仲裁法》第4條規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法處理膠葛,應該兩邊自愿,告竣仲裁協定。”這里所應用的詞語是“應該”,闡明該條目系本法中的強迫性規則,如欲采用仲裁方法來處理當事人世的膠葛,就必需存在仲裁協定,不然就不得仲裁。《仲裁法》第4條是該法總則中的一條規則,該法其他章節條則的規則不該與其相沖突,在其他章節對這一類題目無規則的情形下,可以徵引該條規則予以判定。

第二,《仲裁法》第16、17、18條關于仲裁協定效率的規則,現實上包括了情勢要件和本質要件兩方面的內在的事務。對于本質要件,《仲裁法》既規則了仲裁協定的積極要件(應該包括的內在的事務),也規則了其消極要件(不得包括的內在的事務)。對于情勢要件,依據《仲裁法》第16條第1款以及《仲裁法說明》第1條之規則,仲裁協定必需是書面情勢或能以書面記錄上去的其他情勢。而從《仲裁法》第16條的規則看,有用的仲裁協定必需在情勢和本質上均合適法令的規則。

第三,《仲裁法》第20條第2款不克不及離開《仲裁法》第20條第1款零丁懂得。在這一條規則中,第2款是第1款所規則事項的彌補,第1款規則的是詳細的流程,第2款是對流程成果的規則,只要從第2款的規則才幹揣度出成果,所以這兩款現實上是一個全體。該條規則的重要目標是對一份存有爭議的仲裁協定若何來判定其效率,因此存在一份仲裁協定是條件,至于這份仲裁協定能否合適《仲裁法》所規則的本質要件和情勢要件的請求,還需求法院或仲裁庭依據《仲裁法》第16、17條停止判定。《仲裁法說明》第13條第1款規則,“按照仲裁法第20條第2款規則,當事人在仲裁庭初次開庭前沒有對仲裁協定的效率提出貳言,而后向國民法院請求確認仲裁協定有效的,國民法教學院不予受理”。據此,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后小樹屋,對方當事人廢棄對仲裁協定效率提出貳言且停止實體辯論的,可以以為當事人世存在仲裁協定。

第四,一份仲裁協定,從實質上看,其系當事人世經由過程協商而告竣的一份處理爭真個契約,只是基于其特別性,且我國有特殊的立法,是以其得以差別于其他契約而受《仲裁法》的調劑。但從契約法實際的角度看,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情勢、行動情勢和其他情勢,而其他情勢也包括了以行動表現承認的方法。我國《合同法》第36條、《合同法說明二》第2條均將當事人以行動方法表現承認也作為合同成立的一種情勢,所以《仲裁法》第20條及《仲裁法說明》第13條與《合同法》及《合同法說明二》的立法領導思惟是一脈講座場地相承的。

可以說,在我國的立法思惟和現行法令下,我國無限度地認可默示仲裁協定的效率。假如默示仲裁協定的效率欲取得我法律王法公法院的支撐,必需知足兩個前提:其一,必需存在《仲裁法》第4條所規則的仲裁協定,即在當事人提起仲裁之前,兩邊存在書面文件證實的法令關系,該文件并無明白的仲裁條目。其二,在一方當事人提起仲裁時,另聚會場地一方未表現否決且介入了仲裁法式。只要這兩點均知足之后,方可組成有用的默示仲裁協定。

(二)根據默示仲裁協定做出本國仲裁判決在我國的認可與履行剖析

在我國請求認可與履行本國仲裁判決,(14)法院在判定某一商事仲裁協定的效率時,應按《紐約條約》的規則停止,即當事人選擇了仲裁協定準據法的,以當事人的選擇為準;當事人未選擇的,則依判決作出地國度的法令。(15)

根據《紐約條約》之規則仍然無法斷定仲裁協定準據法后,應將仲裁協定效率的判定辨認為法式題目,故應實用法院地法。(16)詳細實用法令時還需留意兩個方面的題目:其一,判決作出地國度的法令應是判決地國的實體法。一個國度的法令既包含實體法,也包含法式法和法令實用法。而處理平易近事爭議詳細權力任務回屬的應是實體律例則,所以判決地國的法令應是可以或許斷定仲裁協定效率的實體法,而不再需經沖突規定指引實用他法律王法公法律。其二,當事人未選擇法令且仲裁地未斷定或無法斷定時仲裁協定準據法簡直定應該留意。國際商事仲裁無機構沖裁和姑且仲裁之分。對于機構仲裁而言,斷定機構仲裁地點地法令比擬不難,但并非一切的機構仲裁的仲裁地與仲裁機構地點地都分歧,如許在機構仲裁中,就能夠觸及到兩個國度的法令。而對于姑且仲裁,若何斷定仲裁地又是一個比擬辣手的題目,尤其是此刻網上仲裁的成長招致姑且網上仲裁的仲裁地更難以斷定。“對于當事人未商定仲裁協定的準據法,仲裁地尚未斷定時,實用法院地法應當是比擬公道且可行的,但應該知足一個條件前提,就是該法院地與仲裁協定之間應該有公道的聯絡接觸,國際上凡是應用的是最親密聯舞蹈教室絡接觸準繩。”(17)

請求人在我國請求認可及履行時,若被請求人提出仲裁協定有效并提出謝絕認可與履行之抗辯,受理履行的國民法院就必需審查仲裁協定之效率。若當事人對仲裁協定實用的法令有選擇,那么法院將以選擇的法令作為準據法來斷定仲裁協定的效率。若當事人無選擇,但能斷定仲裁地的,依《紐約條約》之規則,應以仲裁地法律王法公法律為根據來斷定仲裁協定效率;若當事人無選擇且仲裁地也難以斷定的,尤其是今朝變動位置仲裁及網上仲裁呈現,對仲裁地若何來斷定,國際上并無同私密空間一的熟悉,此時法院可按照我法律王法公法律之規則來斷定仲裁協定的效率。

根據默示仲裁協定做出的本國仲裁判決在我國的認可與履行,在法院審查時,若當事人無選擇且仲裁地也難以斷定的,受理法院將根據我法律王法公法律對默示仲裁協定效率停止判定。如前所述,只要當該默示仲裁協定知足兩個失效前提時,方能夠被以為是有用的默示仲裁協定。此時,根據該默示仲裁協定做出的本國仲裁判決才可在我國取得認可與履行。

綜上所述,《紐約條約》第2條規則仲裁協定的情勢必需采取書面情勢,第5條第1款第1項又對仲裁協定效率判定所實用的法令做出了指引,但該條規則的不周全性招致詳細實行中履行地法院還需求依據履行地法律王法公法律來判定默示仲裁協定的效率。所以,在某一締約國根據默示仲裁協定作出的判決能否在其他締約國取得認可與履行,需依據履行法律王法公法律停止判定。在今朝我國無限度地認可默示仲裁協定的效率的條件下,只要當默示仲裁協定知足必定的前提時,根據該協定做出的本國仲裁判決方有能夠取得國際法院的認可與履行。

注釋:

①楊良宜等:《仲裁法——從開庭審理到判決書的作出與履行》,法令出書社2010年版,第680頁。

②朱克鵬:《國際商事仲裁的法令實用》,法令出書社1999年版,第52頁。

③黃亞英:《論〈紐約條約〉與仲裁協定的情勢》,載《法學雜志》2004年第2共享會議室期,第16頁。

④韓德培、肖永平:《國共享會議室際私法(第二版)》,高級教導出書社、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瑜伽教室07年版,第586頁。

⑤對這一題目,其他條約如《美洲國度間關于國際商事仲裁的條約》也未作出規則。

⑥韓德培、肖永平:《國際私法(第二版)》,高級教導出書社、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7年版,第588頁。

⑦張建華:《仲裁新論》,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02年版,第105頁。

⑧趙威:《國際仲裁法實際與實務》,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5年版,第134頁。

⑨拜見左衛平易近:《在權力話語與權力技巧之間》,法令出書社2002年版,第125~126頁。

⑩于喜富:《國際商事仲裁的司法監視與協助——兼論中國的立法與司法實行》,常識產權出書社2006年版,第2頁。

(11)拜見宋連斌、林一飛:《國際商事仲裁材料精選》,常識產權出書社2004年版,第423共享會議室~424頁。

(12)宋連斌:《仲裁協定的新成長:實際與實行》,載《仲裁與法令》2001年第6期。

(13)拜見楊榮新:《仲裁法實際與實用》,中國經濟出書社1998年版,第171對1教學2~174頁。

(14)為會商便利,這里指的本國仲裁判決重要是指在《紐約條約》締約國際做出的仲裁判決。

(15)1961年《關于國際商事仲裁的歐洲條約》及1975年《美洲國度間關于國際商事仲裁的條約》做了異樣的規則。

(16)覃有土:《論商事仲裁條目的法令實用——從一路涉外貨色生意合同膠葛的管轄權爭議談起》,載《法制日報》2000年1月30日第3版。

(17)韓德培、肖永平:《國際私法(第二版)》,高級教導出書社、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7年版,第589頁。^


已發佈

分類:

作者:

標籤:

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